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

民眾詢問:

你好,我在蝦皮購物因為收到商品和圖片顏色不同,購買期間還在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賣家說無法給予辦理退換貨,他們認為網路購物本來就會有些許色差,但這鞋子不是色差,而是完全顏色不同!我給負評,賣家要求我改評價否則會對我提告,請問這部份是合理的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次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90005898號函釋意旨: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買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為郵購買賣;而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以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權利。
  3. 對方的要求顯不合理,因台端未親至實體店面選購無法事先接觸商品,依上開函釋說明,台端本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享有7日之鑑賞期。建議台端可先循蝦皮購物的內部退貨/退款途徑辦理,或直接以相關照片及對話紀錄向消費者保護會進行申訴,以解紛爭。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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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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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是否能扣薪?

民眾詢問:

原本公司規定一個月8天休假,後來因為請假等因素,上個月休假休了11天,老闆說我多休假還多扣我薪水,請問這可以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因台端所詢「多休假而被扣薪水」並未說明請假原因及假別,茲就《勞基法第》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提供台端酌參:

1.事假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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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六個月調解不成立,對方還可提告嗎?

民眾詢問:

我於106年3月2發生轎車與機車車禍事故,警方初步鑑定對方機車責任較重,可是對方有受傷,請問對方於8月底有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現在車禍已發生超過6個月,是否還可以對我提出傷害告訴?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雖然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2. 然按「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由有告訴權之人聲請調解者,經調解不成立時,鄉、鎮、市公所依其向調解委員會提出之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鄉鎮市調解條例第31條定有明文。其立法目的乃為促使當事人重視鄉鎮市調解制度,樂於聲請調解,使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權人,不致因聲請調解程序費時,造成調解不成立時,告訴權因告訴期間屆滿而喪失,以致影響其權益。換言之,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時,該有告訴權之聲請人有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調解案件移請檢察官偵查,並由鄉、鎮、市公所將該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始生「視為於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之效果(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50021683號函參照)。
  3. 依您所述,雖然目前車禍已超過6個月,但如果對方是在發生車禍後6個月內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且在調解不成立時,有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案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則於本件對方聲請調解時視為已提出告訴,不罹於告訴期間之時效。反之,若對方並未聲請移請檢察官偵查,則其告訴期間仍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自其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期間屆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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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告先贏?三寶違規害互撞 還出這招讓人告不成

北市一名阮姓男子去年底晚間騎車行經基隆路敦化南路口時,

因違規橫越槽化線轉進敦化南路二段,

與騎往敦化南路的呂姓騎士發生碰撞,兩人都摔車全身是傷,

但當下各自就醫後,雙方都沒提告,

不料就在6個月告訴期滿前3天,阮男突控告呂男涉嫌過失傷害罪,

呂男得知後抱怨「明明是他錯還敢告我」,

事後呂男也反告阮男卻已超過告訴期,

結果,台北地檢署今將呂男起訴,而不起訴阮男。

全案發生在基隆路二段和敦化南路二段的Y字形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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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對簿公堂 草農理事長控對手理事慶賀花圈寫千古

南投縣基層農會選舉被列為超級戰區的草屯鎮農會,

選前雙方捉對廝殺,

選後因慶賀花圈寫「千古」而對簿公堂,

草屯農會理事長陳文忠今〈14〉日中午至南投地檢署按鈴申告該會理事周明義蓄意恐嚇、公然侮蔑,

案由檢方受理中。

草屯鎮農會本屆會員代表及理事監改選,

因有「現任派」與「挑戰派」激烈角逐,

雙方呈現空前緊張的競選場面;

選舉之日,草屯警分局更是超「警」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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