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桃園傅姓女子領有汽車駕照但沒有機車駕照,

她2014年騎白牌的普通重型機車與另一部機車相撞,

對方受傷倒地,傅女卻溜掉,

除了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

還遭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6000元,並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傅女不服打行政訴訟,

認為自己是騎機車違規,憑什麼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傅女主張有理,判決將吊銷駕照的處分撤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上訴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傅女的汽車駕照應被吊銷,全案定讞。

一審判決認為,監理機關既然採行機車、汽車「兩照制」,

如果民眾同時持有機車駕照與汽車駕照,事情較單純,

也就是騎機車違規時,可吊銷機車照,

開汽車違規時,可吊銷汽車照,

但若只有機車照卻開車違規,或是只有汽車照卻騎機車違規,

實務上監理機關卻不顧「兩照制」原則,

視違規情節處罰吊銷民眾「非違規車種」的駕照,

可是民眾如果機車照、汽車照都沒有,

當他騎車或開車違規,卻不會被處罰吊照,

這跟傅女受到的差別待遇有「天壤之別」,

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一審認為,傅女既然騎機車違規,

就只能對她的機車駕照處罰,即使他沒有機車照,

也不能動到她的汽車照,

因此判決傅女的汽車駕照不應該吊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上訴,主張傅女有汽車駕照,並非「無照駕駛」,

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的越級駕駛相關處罰規定,

吊銷她的汽車駕照,處置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處確實是依現行法規吊銷傅女的汽車駕照,

此外,大法官曾針對酒駕拒絕酒測者,

能不能依交通法規吊銷他持有的汽、機車「各級駕照」,

於2012年作出釋字第699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為維護交通安全重大公益,

吊銷各級駕照的處罰不算侵害平等權或工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改判吊銷傅女汽車駕照有理。全案確定。

至於傅女觸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已定讞。


律師陳恆寬認為,

雖然民眾可能直覺認為騎機車違規,為什麼可以吊銷汽車駕照,

但二審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決吊銷傅女汽車駕照,較符合法理。


律師吳常銘則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處置有公平性的疑慮,

因為傅女被處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但如果其他民眾什麼駕照都沒有,

駕駛交通工具違規被處罰後,

隔天大可以去考領駕照,兩者遭遇確實有別。

(丁牧群╱台北報導)

 

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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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懷孕34周出血請病假 竟「被離職」

 

不具名讀者問:

我懷孕34周多時,有點小出血請病假,

當天下午老闆請我先生去公司,拿離職單要我簽名,

上面寫「本人因私事繁瑣深怕影響公司業務,故請求公司准於離職。」

另開了一個「離職補貼證明單」。

老闆跟我先生說不高興我沒有告知懷孕,

請問法律有規定一定要告知嗎?

我在公司都已經兩年多了,要怎麼申訴?
 

 

律師吳常銘答:

法律沒有規定勞工一懷孕就必須告知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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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不罰過失

1、按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次按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刑法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

3、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

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47年台非34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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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影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1、所謂著作者,係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項定有明文。

故著作為知識文化之創作,至於知識文化之創作,

是否具有應用價值,在所不論。

2、關於色情影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50 號刑事判決認為,

色情著作之內容有礙我國社會風俗,並逾越我國規範之限制級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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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務員違法監聽請求國家賠償

1、民國102年9月爆發國會監聽疑雲後,除引發政治效應,

更促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1月之大幅度修法,

以嚴密確保被監聽人之通訊自由與隱私。

2、人民遭受偵查機關不法監聽時,

按通保法第19條、20條、第22條規定,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執行職務時違反通保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

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損害賠償之總額部分,按其監察通訊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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