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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桃園傅姓女子領有汽車駕照但沒有機車駕照,

她2014年騎白牌的普通重型機車與另一部機車相撞,

對方受傷倒地,傅女卻溜掉,

除了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

還遭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6000元,並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傅女不服打行政訴訟,

認為自己是騎機車違規,憑什麼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傅女主張有理,判決將吊銷駕照的處分撤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上訴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傅女的汽車駕照應被吊銷,全案定讞。

一審判決認為,監理機關既然採行機車、汽車「兩照制」,

如果民眾同時持有機車駕照與汽車駕照,事情較單純,

也就是騎機車違規時,可吊銷機車照,

開汽車違規時,可吊銷汽車照,

但若只有機車照卻開車違規,或是只有汽車照卻騎機車違規,

實務上監理機關卻不顧「兩照制」原則,

視違規情節處罰吊銷民眾「非違規車種」的駕照,

可是民眾如果機車照、汽車照都沒有,

當他騎車或開車違規,卻不會被處罰吊照,

這跟傅女受到的差別待遇有「天壤之別」,

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一審認為,傅女既然騎機車違規,

就只能對她的機車駕照處罰,即使他沒有機車照,

也不能動到她的汽車照,

因此判決傅女的汽車駕照不應該吊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上訴,主張傅女有汽車駕照,並非「無照駕駛」,

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的越級駕駛相關處罰規定,

吊銷她的汽車駕照,處置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處確實是依現行法規吊銷傅女的汽車駕照,

此外,大法官曾針對酒駕拒絕酒測者,

能不能依交通法規吊銷他持有的汽、機車「各級駕照」,

於2012年作出釋字第699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為維護交通安全重大公益,

吊銷各級駕照的處罰不算侵害平等權或工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改判吊銷傅女汽車駕照有理。全案確定。

至於傅女觸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已定讞。


律師陳恆寬認為,

雖然民眾可能直覺認為騎機車違規,為什麼可以吊銷汽車駕照,

但二審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決吊銷傅女汽車駕照,較符合法理。


律師吳常銘則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處置有公平性的疑慮,

因為傅女被處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但如果其他民眾什麼駕照都沒有,

駕駛交通工具違規被處罰後,

隔天大可以去考領駕照,兩者遭遇確實有別。

(丁牧群╱台北報導)

 

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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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