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接到法院通知做證,可以拒絕做證嗎?
一、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另證人雖到場,但拒絕證言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
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若是接到法院通知做證,可以拒絕做證嗎?
一、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另證人雖到場,但拒絕證言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
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債權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應由何人預納執行費用?預納之執行費用,如何計算?
一、按強制執行的執行費及必要費用,是由債務人負擔,
但是應先由債權人代為預納,將來再從執行所得之金額,同時收取並優先受償之。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
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
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之;
非金錢請求者則為新台幣3千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未婚生子,能領勞保生育給付?
一、生育給付是提供女性被保險人的生育補貼,
因此,如果未婚生子,
被保險人自保險事故發生日起,五年內可以請領勞保生育給付。
只要提供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即可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二、另為配合政府鼓勵生育政策,勞工保險條例第32條規定,
勞保生育給付由一個月提高為二個月,雙生以上按比例增給。
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一、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
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二、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3日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釋參照)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事業單位可否於工作規則中訂定汽車駕駛肇事賠償責任?
一、汽車駛員如發生肇事時,次年之車輛保險費增加之金額,
應由雇主與駕駛員協商處理,不應由雇主單方訂於工作規則中。
二、關於「汽車駕駛員如酗酒、吸毒、闖紅燈或平交道因而發生肇事時,
駕駛員及保證人須負完全賠償責任」條款之訂定,
其肇事係對第三人之侵權行為,
雇主除有民法第 188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者外,應與勞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最後賠償責任之負擔,亦應循司法途徑或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不得由資方逕於工作規則中規定。
勞工罹災間雇主欲調動輕便工作,勞工可以拒絕嗎?
一、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
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
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二、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
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
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
颱風來襲時,勞工是否出勤?
一、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颱風發生時,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
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告各機關停止上班時,勞工可不出勤。
二、未出勤的勞工,雇主不宜扣發工資,
亦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
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三、事業單位或雇主若未參照該要點辦理,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投保勞、健、公、軍保等社會保險之規定為何?
一、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但不包括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
二、受僱者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應於原投保單位繼續投保。
三、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
四、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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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可以領保險金嗎?
一、按保險法第112條及第113條規定:
「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
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二、據此,要保人於投保時如有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該筆保險金不當作遺產之一部分,不需繳納遺產稅。
法定繼承人即使為拋棄繼承之行為,亦不影響其以受益人之身分領取保險金。
法院拍賣共有土地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嗎?要在何時主張優先承買權?
一、法院在第一次公告拍賣時會通知全體共有人,
等到賣出去後還會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願意依照拍定金額主張優先承買,
但如果是共有人來法院參加投標得標,
其他共有人就會喪失優先承買權,法院就不會再通知。
二、如果同時有二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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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之費用由誰負擔?
一、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規定,
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
新進勞工任職前的體格檢查,
法令並未明定其費用是由勞方或資方負擔,
得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二、而在職勞工一般健康檢查
及特殊作業健康檢查費用係由雇主負擔,
且勞工有接受健檢之義務,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汽車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