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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接到法院通知做證,可以拒絕做證嗎?
一、證人作證,有助於發現事實真相,人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另證人雖到場,但拒絕證言時,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11條規定,證人不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而拒絕證言,
或以拒絕為不當之裁定已確定而仍拒絕證言者,
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二、證人若依照法院通知到庭作證,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1項之規定,證人得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
但證人被拘提或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證言者,則無法請求此項費用。
三、證人費用的請求,依據民事訴訟法第32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
應於訊問完畢後十日內為之,且證人所需之旅費,亦得請求預行酌給。
此項費用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之規定,
屬於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依法應由法院命當事人預先繳納,最後再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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