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實體店預購型錄商品是否受鑑賞期保障?
民眾詢問:
我於4/24至實體店看型錄預購課桌椅並將貨款結清,
且與店家約定4/29下午出貨,
但本人於4/28因其他因素欲退貨,當日亦立即通知廠商,
後於4/29早上親自至現場再次告知廠商退貨事宜,
請問是否可退全額貨款?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通訊交易係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
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
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第1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次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立法目的
係因郵購買賣與訪問買賣之交易通常是在消費者無法詳細判斷或思考之情形下,
而使消費者購買不合意或不需要之商品,
為衡平消費者在購買前無法獲得足夠的資料或時間加以選擇,
故採將判斷時間延後之猶豫期間制,
即收受商品後7日之猶豫期間,俾供消費者詳細考慮,
並予以不附理由解除契約之權利解約之機會(立法理由參照),
以保障消費者使其有充分瞭解產品內容之機會,以決定締約與否。
三、本件中,若台端所購買的課桌椅未在實體店面販售,僅得於型錄預購,
且預購期間台端完全無法檢視該商品,
則系爭買賣應屬《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0款所定之通訊買賣,
是依上開規定,台端可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
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並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惟實際情形,仍應視個案內容詳加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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