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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請求權罹於時效,債權人該如何處理?
民眾詢問:
債務人開名車過著極奢侈生活,買不動產都用親友的名字,
以前的債權銀行委託民營討債公司追討,但因時效已超過5年,
且債務人頻頻更換電話,討債公司對他根本起不了嚇阻作用,
只能看著他過著享樂的生活,對這種人要怎麼才能將他繩之以法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 按「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
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民法第125條、第126條、第144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
二、是以,債權人如果未取得判決、支付命令等執行名義,
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還錢,
惟若債務人提出該債權以罹於時效之抗辯,
法院將會駁回債權人的起訴,
此時債權人將無法再向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
此係因我國民法規定的「消滅時效制度」,
主要目的在於尊重現在的事實秩序、
避免舉證困難及權利人長期在權利上睡眠者,
法律不宜長期保護等理由,
據此,本件仍建議台端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程序,
若債務人未提出抗辯仍履行給付,
其後便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台端返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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