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贈與財產給兒子,死後女兒可以爭取嗎?
民眾詢問:
爸爸現年76歲、媽媽75歲,生養2女1男,
我是長女,依序為弟弟、妹妹。
5年前爸爸把名下房子、土地,用贈與方式全過戶給弟弟,
此事上個月被我和妹妹查知。
請問將來爸爸百年之後,
我和妹妹是否無法繼承房屋和土地?
現在我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嗎?我能怎麼做?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
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民法第1173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被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
因繼承人之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財產之贈與,
通常無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過因遇此等事由,就其日後終應繼承之財產預行撥給而已,
故除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各對之意思表示外,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
若因其他事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
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
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
民法第1173條第1項列舉贈與之事由,係限定其適用之範圍,
並非例示之規定,於因其他事由所為之贈與,自屬不能適用
(最高法院27年度上字第3271號判例參照)。
三、換言之,父母生前因為子女結婚、分居(子女離家自立)、
營業(創業)之需要而為之生前特種贈與,在法律上視為遺產的預付,
該子女在受贈的範圍內,即不能再跟其他手足分配遺產,
此為民法中的「歸扣」,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各個繼承人之間的公平,
且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歸扣數額超過應繼分數額,
只是不再分配遺產而已,並不需要把超額數額拿出來返還。
是以,本件中讀者爸爸若非基於弟弟結婚、分居或營業
這三個原因而分配予其財產,讀者即應尊重爸爸的意思,使爸爸自由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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