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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情影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1、所謂著作者,係指屬於文學、科學、
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著作權法第3 條第1 項第1 項定有明文。
故著作為知識文化之創作,至於知識文化之創作,
是否具有應用價值,在所不論。
2、關於色情影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
而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250 號刑事判決認為,
色情著作之內容有礙我國社會風俗,並逾越我國規範之限制級尺度,
有違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自不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縱使第三人製造或販賣色情著作之行為,
色情著作人自不得對其主張著作權,追究民事或刑事責任
(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第6743號刑事判決同)。
3、惟智慧財產法院曾認為,
色情著作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之第1款之著作,
且具有原創性之色情軟蕊著作應受著作權法保護(日本色情著作亦同)。
其主要理由略為:
釋字第617號解釋既已宣示保障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流通,
且猥褻物品應分為硬蕊與軟蕊,而色情與情色不易區分,
色情與猥褻之定義亦因時而異,故著作權之保護不宜過於道德化,
不得貿然即以公序良俗之公益名義,不當限制色情著作權人之權利行使。
否則所有涉及公序良俗之情事,動輒主觀認定重於著作權之私益,
屆時恐變成濫用公序良俗之情形,淪為流氓條款,
將嚴重影響法之安定性及交易安全,
再因我國加入WTO,依據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規定,
我國與WTO之全體會員應適用互惠保護原則,
WTO會員所有之國民之著作均受保護。
職是,
對同屬WTO會員之日本國民色情著作,亦應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其餘理由詳參智財法院10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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