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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之非常救濟程序

1、按刑事判決一旦確定(ex.三審定讞),即產生確定力,

原則上不許任何人就案件再行爭執。

然而,當判決的事實認定或法令適用具有錯誤,

而足以危害正義的實現時,仍有特別救濟的必要,

故我國刑事訴訟法設有再審與非常上訴之非常救濟程序。

2、再審

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認定事實不當為理由,

而向原審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

較常見的理由如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

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3、非常上訴

係指對於確定判決,以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為理由,

而由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請求救濟的方法。

而所謂審判違背法令,

係指判決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以及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得向第三審上訴之理由而言。

4、再審與非常上訴雖然都是裁判「確定後」之特別救濟方法,

但非常上訴旨在糾正法律上之錯誤

藉以統一法令之適用,不涉及事實認定問題,

故非常上訴審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僅就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

審核適用法令有無違誤(94台非108號判決)。

再審則是針對確定判決之事實認定錯誤而為爭執,

當法院審查符合再審之原因,認聲請有理由時,

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93 年度台抗字第49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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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