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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不罰過失

1、按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次按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刑法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

3、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

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47年台非34例)。

毀棄、損壞乃就物體本身之物質性加以破壞,

致令不堪使用則是就功能性方面加以侵害,

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使用只要有一就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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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