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與竊盜之分別

1、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者,為竊盜;

易持有為所有者,為侵占。

白話來說,竊盜是未經同意,而取走別人所持有的物品;

侵占則是未經同意,將他人交由自己保管之物占為己有。

2、以常見的男女朋友分手後拒絕歸還寵物為例,

若男友一開始占有小狗之原因,

係基於與女友共有,或是受女友託付保管,

應非竊盜而係討論侵占。

再者,侵占罪成立之判斷,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利用無罪責能力之人犯罪

1、謂罪責者,指的是對於行為人的可非難性、或稱可責性。

當行為人缺乏決定自由時,

則無必要為其違法行為負責刑事責任,自無罪責可言。

例如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2、假設母親「唆使」小女童拿走他人遺忘之手機,

小女童若未滿14歲則因無罪責不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然母親利用女童作為犯罪工具,而實現自己犯罪,

從犯罪支配理論角度觀之,已處不可或缺之主宰地位,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檢舉交通違規之期限

1、近年來因照相手機及行車紀錄器興起,

民眾自行檢舉交通違規之風氣盛行,但也導致許多糾紛,

如有人因同一違規事件遭多次拍照檢舉,

於3個月期限(舊法)屆至時才接到20多張罰單,質疑政府搶錢。

從而,

2014/8/16交通部已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修正,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已逾七日之檢舉,將不予舉發。

2、另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亦一併新增,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吳常銘律師於許淑華立委南投水里、鹿谷服務處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鹿谷法諮傳單.jpg

法律與民眾的生活息息相關,

透過專業且經驗豐富的律師協助,確保民眾權益 

吳常銘律師每週三上午及每週四上午於立委許淑華服務處提供法律諮詢服務,歡迎好朋友們,一起來交流法律問題!

 

水里服務處時間:每週三上午9:00~11:30

地址:水里鄉民生路189號,電話:049-2870128

 

鹿谷服務處時間:每週四上午9:00~11:30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未成年人抽菸之罰則

1、所謂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

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而吸菸則是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2、按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3、另外,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

文章標籤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