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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抽菸之罰則

1、所謂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

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而吸菸則是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2、按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3、另外,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

應令該未成年人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

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

處新臺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

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又違反第13條規定者,則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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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