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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與竊盜之分別

1、破壞他人持有建立自己持有者,為竊盜;

易持有為所有者,為侵占。

白話來說,竊盜是未經同意,而取走別人所持有的物品;

侵占則是未經同意,將他人交由自己保管之物占為己有。

2、以常見的男女朋友分手後拒絕歸還寵物為例,

若男友一開始占有小狗之原因,

係基於與女友共有,或是受女友託付保管,

應非竊盜而係討論侵占。

再者,侵占罪成立之判斷,

尚須有行為人將侵占意思表現於外之客觀事實

例如男友在網路上貼文宣稱寵物為自己所有,

即可認男友有將小狗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意圖。

3、另外,

因侵占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能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故於高等法院判決後即確定,應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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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