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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之期限

1、近年來因照相手機及行車紀錄器興起,

民眾自行檢舉交通違規之風氣盛行,但也導致許多糾紛,

如有人因同一違規事件遭多次拍照檢舉,

於3個月期限(舊法)屆至時才接到20多張罰單,質疑政府搶錢。

從而,

2014/8/16交通部已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修正,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已逾七日之檢舉,將不予舉發。

2、另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亦一併新增,

民眾若舉發重大危險駕駛,如惡意逼車、超速等,

經查證屬實者,將由地方政府或所屬公家機關學校頒發獎狀。

3、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雖附照片或影像畫面,

但常因未註明違規時間與地點或違規事證不足,

而無法開單告發;

常見者如檢舉違規停車卻未拍到違規車輛車號或紅黃線

或檢舉機車未兩段式左轉等動態違規卻未附連續照片,

故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時,

應讓警方可從照片或畫面上清楚看到違規事實,

方為有效之檢舉(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此外,行為時雖適用舊制(30天期限),

但若案件遭舉發時新制已實施,依行政罰法第5條從輕從新原則

舉發及裁決單位應以新制認定,應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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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