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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是否能扣薪?

民眾詢問:

原本公司規定一個月8天休假,後來因為請假等因素,上個月休假休了11天,老闆說我多休假還多扣我薪水,請問這可以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因台端所詢「多休假而被扣薪水」並未說明請假原因及假別,茲就《勞基法第》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提供台端酌參:

1.事假
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2.婚假
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

3.喪假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4.普通傷病假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二、如台端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每年應依《勞基法第》第38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若台端請假別為「特別休假」,則依同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照給台端特別休假工資,不可逕自扣薪。

三、特別休假與勞基法第43條規定之假別性質上並不相同,勞基法第43條之假是指,員工只要具備其事由,提出申請雇主不得拒絕,雇主可要求員工需提供證明,或至少必須說明請假原因;特別休假則雇主可考量工作需要同意或拒絕給假,員工提出特別休假申請不需提供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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