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資遣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民眾詢問:
請問經分公司經理人同意資遣並簽了終止勞動契約到3/31,
但總公司突然又不同意,
如果我4月就不去上班是否會被依連續曠職三天免職?
如果我寄存證信涵是給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
分公司資遣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民眾詢問:
請問經分公司經理人同意資遣並簽了終止勞動契約到3/31,
但總公司突然又不同意,
如果我4月就不去上班是否會被依連續曠職三天免職?
如果我寄存證信涵是給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
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民眾詢問:
你好,我是傳統菜市場裏面的工作人員,
因為在南部鄉下的菜市場裏工作,
所以當初並沒有和老闆訂立契約,也沒有享勞健保,
至今已於該處工作10年,
請問今天若老闆辭退我的話,我可以領到一筆遣散費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為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
月薪制與時薪制基本工資的差異
民眾詢問:
我領月薪,公司的本薪很低,每月24,700本薪/30天/8小時,
換算下來每時薪只有102.9元左右,
若是加班102.9元X1.33倍x1小時=136.879元,
已經低於最新公告的基本工資140元,是否有違法?
如果違法,公司是否會受罰?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分為月薪和時薪兩種,
出差之交通時間是否視為工作時間?
民眾詢問:
您好,依勞基法第32條第2項規定,每日延時長工時最多為四小時,
但是若因出差至外地,交通時間是否視為出勤(上班)時間?
若是交通為出勤時間超過法定加班時間是否違法?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
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8條定有明文。
約聘人員提前離職之法律責任
民眾詢問:
您好,本身為約聘人員,與公司簽訂合約為至107/12/31為止,
因家庭因素預計三月底離職,
請問公司可以以合約未到期而拒絕員工離職嗎?
合約本身無離職賠償金等問題,只有寫明約定工作時間,
若員工堅持離職會產生法律責任問題嗎?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未休完的婚假是否可以請求雇主發給薪資?
民眾詢問:
預計今年6月登記結婚,7月初提離職,
想詢問若婚假沒休完公司是否該將假轉為薪資給付?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八日,工資照給。」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婚假以一次給足為原則。」、
「核釋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規定之婚假
病假及特別休假日數計算
民眾詢問:
於公司任職13年,但106年因病申請無薪病假一年,
但無薪病假即將在107年2月屆滿,請問107年2月復職後,
是否馬上就有新的特休及病假?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按「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解僱論件計酬勞工是否應給予資遣費?
民眾詢問:
本身經營一間代工廠,
屬於論件計酬的類型加上來上班的員工都是退休人員或者是無法保勞健保的員工,
所以一直以來都是屬於無投保勞健保狀態,
最近一位朋友介紹頭腦有問題的女兒來工作,我也讓她做,
工作半年但由於智能關係無法勝任給予的工作,
只好請她做其他的工作內容,
但朋友女兒卻不聽指導反而大哭大鬧,
我也就請他不要來做了,
工作內容與勞動契約不符
民眾詢問:
一、我應徵的工作是水電的保養維修,現在主管要我有時去刷油漆打矽利康,跟我的專業不符,我可以拒絕嗎?
二、若是可以拒絕公司能以此理由(拒絕配合工作)對我做處罰或解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亦即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其約定事項可參考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諸如工資、工時、工作場所及工作內容等,皆可於契約中加以約定,惟約定內容不得低於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勞動條件。
二、次按「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定有明文,可知勞動基準法針對勞動契約之變動設有上開5款情形之限制。
三、是以,勞工的工作內容,為勞工與雇主締結勞動契約時的重要約定,非經勞雇雙方同意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規定始可變動,故原則上雇主不得片面逕行變更。
四、本案例中,雇主未得台端的同意,便逕行要求台端為刷油漆打矽利康等工作,且新工作內容與原本的工作內容專業性不同,已經對台端的勞動條件形成不利之變更,違反上開「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因此,台端可以拒絕履行新的工作內容,並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另依第1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雇主若因其違反勞動契約之行為而欲將台端懲處或解僱,建議台端可向當地勞動主管機關申訴,以維權益。
何謂調動五原則?
民眾詢問:
我應徵的工作是水電的保養維修,現在主管有時要我去刷油漆打矽利康,
跟我的專業不符,我可以拒絕嗎?
若是可以拒絕公司能以此理由(拒絕配合工作)對我做處罰或解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本法用辭定義如左:六、勞動契約:謂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6款定有明文,
亦即勞動契約是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預告離職期間公司要求提早離職
民眾詢問:
你好,我在前年六月到職,預計明年三月底離職,
目前的問題是:在要二月底提離職,或是一月中就提。
由於二月過年有一筆獎金,
我怕一月中提離職後,公司會告知不需要這麼長的交接期,
叫我過年前就可以走人,這樣我會領不到過年的獎金。
在我認知裡面,如果我一月告知老闆三月底某個日期要離職,
卻發生上述的問題,依勞基法也是要給資遣費+過年獎金?謝謝!
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勞保嗎?
小竑公司最近聘任一批新的員工,
其中一名員工提出預計下個月要出國旅遊,欲請3個月留職停薪;
另一名員工想請育嬰假自己帶剛滿1歲女兒,
試問上開兩名員工,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
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
1、應徵召服兵役
試用期之工資給付
民眾詢問:
3個月試用期已屆滿仍沒領到薪水,已經持續反應3個月薪水未領,
第1個月公司回覆:公司合約說明,就職未滿1個月,與第二個月一起給付;
第2個月公司回覆:(改口)目前為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屆滿才給付薪水;
第3個月公司完全裝傻。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留職停薪與年終獎金
民眾詢問:
請問申請留職停薪,是否還是可以領年終獎金?(11月才開始留職停薪)是否應該依照實際服務比例做計算發放獎金?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二、次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台勞動二字第103252號函釋意旨:「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一詞,法令雖無明文解釋,但應指非臨時起意且非與工作無關之給與而言。
三、是以,台端依法請假、留職停薪期間,雇主是否仍應發給留職停薪期間之年終獎金,此一問題應視台端與雇主間有無就年終獎金之性質及發放條件特別約定說明。
1、雇主與台端已於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中明訂,不論有無請假、留職停薪,只要任職滿一定期間者,則可固定領取一定金額之年終獎金:
該年終獎金之性質,已有制度上之經常性,非純屬雇主恩惠性之給與,則台端自得根據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直接請求年終獎金之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