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分公司資遣效力是否及於總公司?

民眾詢問:

請問經分公司經理人同意資遣並簽了終止勞動契約到3/31,

但總公司突然又不同意,

如果我4月就不去上班是否會被依連續曠職三天免職?

如果我寄存證信涵是給分公司還是總公司?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

「本法所稱本公司,為公司依法首先設立,

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所稱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

 

二、次按,法務部81年5月20日法律決字第07472號函釋意旨:

分公司為本公司之分支機構,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三、再按,公司法上的分公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分公司必須要有營業行為,對外經營業務。……。

二、分公司必須要有獨立的財務會計

亦即分公司要有自己的會計單位計算盈虧,

如果其交易是逐筆轉報總公司列帳而不劃分設置主要帳冊者,

即非公司法上之分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44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綜上所述,台端所待公司如符合上述要件,

即屬公司法所稱之「分公司」,屬於總公司之分支機構,

本身並不具有獨立人格,不能為權利義務主體,

其與總公司係屬同一法人,故權利主體僅有一個。

分公司既已通知資遣台端並簽立終止勞動契約,

依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是以,分公司與台端簽立之終止勞動契約,其效力自及於總公司

公司不可以台端4月未上班而以曠職處分。

台端可寄送存證信函通知總公司您已由分公司資遣且終止勞動契約,

並寄送副本乙份予分公司以維權益。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吳常銘律師 的頭像
    吳常銘律師

    南投律師吳常銘,車禍,土地,離婚,監護權,妨害名譽,在地服務即時諮詢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