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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之工資給付
民眾詢問:
3個月試用期已屆滿仍沒領到薪水,已經持續反應3個月薪水未領,
第1個月公司回覆:公司合約說明,就職未滿1個月,與第二個月一起給付;
第2個月公司回覆:(改口)目前為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屆滿才給付薪水;
第3個月公司完全裝傻。
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 按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第27條規定:「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 次按,各事業單位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7條、第39條規定辦理,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654號函釋參照。
- 目前勞動基準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勞雇雙方雖可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試用期,但不僅應給薪,工資也須比照基本工資,又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雇主違反限期給付工資之命令,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建議台端可以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要求雇主給付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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