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斷請假,可以扣例假日工資嗎?

民眾詢問:

員工領月薪,星期一到星期三都正常上班,

但星期四、五就請假,連休四天,持續三個星期都如此。

這樣的狀況,星期六、日需要支付工資給員工嗎?

還是可以扣例假日工資呢?謝謝!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

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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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可否包括膳宿等實物?

一、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

依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至於工資之給付,該法第22條規定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

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

 

二、基上,雇主提供勞工之膳宿、水電費用等均得約定為工資之一部分,

連同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部分,若不低於基本工資,應屬合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13日勞動二字第014421號函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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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是否屬工資而應列入加班費計算?

民眾詢問:

我在公司已經待了5年,幾乎每天工作12小時,底薪14,700元,

其餘都是靠業績跟其他名目的補貼跟獎金,一個月大約可以領到5萬左右,

但是我的加班費是用底薪14,700元下去做計算,這是否違反勞基法?

總公司位於台北大安區,是不是要到該地區的法院提出訴訟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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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繕寫聲請狀並提出本票原本影本各一份,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

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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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班時間用LINE交辦公務算不算加班?

民眾詢問:

公司主管在上班時間開始前於LINE中PO報表,

請問員工可以申請加班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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