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本票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
一、繕寫聲請狀並提出本票原本及影本各一份,
向有管轄權之法院聲請。
二、按非訟事件法第194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又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5項規定,未載發票地者,
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三、應以「本票發票人」為相對人,
不得以繼承人、背書人、保證人為相對人而提出聲請。
四、本票如有記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部分不得請求。
五、繳納裁判費。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