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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屋還地,天經地義?

1、越界建築可區分為故意越界或過失、無過失越界,

按民法第796條規定,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

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

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2、此外,當土地所有人並非故意建築房屋逾越地界,

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

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

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民法第796條之1)。

換言之,並非只要占用到臨地就需將上面的建物拆除,

倘若越界占用之面積些微,並不影響所有權人土地之使用,

卻得花費較高之社會成本拆除建築房屋時,

法院是可以駁回原告之拆屋請求,

改依償金之方式兼顧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3、實務見解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事庭決議亦認為:

權利之行使,是否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應就權利人因權利行使所能取得之利益,

與他人及國家社會因其權利行使所受之損失,比較衡量以定之。

故於具體個案中,尚應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

交易情形及房屋使用土地之狀態等一切情狀,

如認土地所有人行使所有權,

違反誠信原則或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仍應駁回其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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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