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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之應注意事項

1、保持現場完整

事故現場所保存之跡證越充足,

越有助於雙方當事人間過失責任之釐清。

在不妨害交通順暢及自身安全之情況下,

立即將事故車輛之停止位置(全景及近景)、

撞擊部位或刮痕、煞車痕跡、受傷部位與倒地位置等,

以手機或相機拍照存證,若有移車之必要,

亦可用噴漆、粉筆或口紅等,先將車輛之四輪、

車頭方向在地上標示清楚留下記號。

2、迅速報警

立即撥打110報警,

並可通知產(壽)險業務員、鄰近之親友到場協助。

警員到場後,應記下其姓名、

隸屬單位名稱及聯絡電話,以便將來必要時聯繫。

又當事人筆錄應詳細核對,確認內容無誤後才簽名,

雙方有爭議的部分,亦請員警清楚註明於筆錄。

3、留下對方及四周目擊者之聯絡資料

留下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手機號碼、

身份證字號及地址等聯絡資料,

並當場確認,避免日後找不到人求償。

又周遭如有目睹車禍發生情形的人證,亦請其提供聯絡方式,

以便日後在訴訟中作證。

4、保存求償資料

如診斷證明書、醫療(藥)費用收據、車輛受損之照片、

估價單與發票等能證明損害之相關資料,

以供將來商談和解或訴訟之用。

5、留下和解書,並詳實記載雙方之和解內容

實務上常發生當事人當場賠錢了事未留下和解書,

嗣後遭重複索償,卻無法舉證已和解之情形,

故縱使當場和解,亦應留下和解書,

內容至少應載明「人、事、時、地、物」:人(雙方駕駛人姓名)、

事(肇事經過)、時(案發時間)、地(案發地點)、

物(車損、人傷、償付金額等)。

6、注意法律上之追訴期間

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方面(包括車損人傷),

依民法第197條規定:「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換言之,若2年內不主張(請求或提起訴訟),請求權將罹於時效。

刑事方面若對方涉犯過失傷害罪,因屬告訴乃論之罪,

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期間為6個月,

若未於六個月內向警察或檢察官提起刑事告訴,

則無法再提起告訴。

(告訴期間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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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