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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又漏水,該找誰賠?

1、首先,買賣房屋在交屋後發現漏水,倘若買賣時未依特約免除,

應屬於民法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買方依法在發現後6個月內向賣方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

甚至可主張損害賠償。

但倘發現後超過6個月始請求、或已經交屋後滿5年時,

即不得要求賣方對屋況瑕疵負擔保責任,

但仍可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等規定向賣方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77 年度第7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2、再者,倘房屋漏水係肇因於樓上住戶時,

則可先循調解途徑(管委會、鄉鎮公所等),

倘仍無法解決時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10、12條規定及

民法第184、191、213、215、216條等規定循司法途徑解決。

另外,

實務上通常認為修繕費用、裝潢毀損費用及租金係可得請求之範圍,

但精神上賠償(慰撫金)部分,

因未有法律明文之人格權或特定身分法益受侵害,

故無法主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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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