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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

民眾詢問: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我有個朋友30幾歲跟他姪女滿14歲(高中一年級)發生性關係,

我朋友當天是酒醉的,然後就問了他姪女:「你可以陪我嗎?」,

他姪女也說好,然後就發生關係了,事後也有再發生關係。

直到最近社會局的社工找上了姪女,說有人通報他被虐待,

然後就被強制安置了。

我朋友現在也因為這件事情失聯甚至想輕生,

我想請教一下律師,我朋友這樣子會面對怎麼樣的刑責呢?

麻煩你們盡快回覆一下,謝謝你們!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7條第3項定有明文。
  2. 又按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年齡之認識,乃其主觀上個人自我認知之意識事項,原須於個案依個別被告之認知情形判斷,亦即被害人之年齡固為一客觀特定之歷史事實,然該項事實是否為被告所認知,須於具體案例中衡量主、客觀情況而為綜合判斷,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58號判決意旨參照。
  3. 據此,台端朋友縱使曾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行為,但若於行為時不知姪女年齡,有可能被推論為無犯罪故意而不該當此罪。建議您朋友可來電洽詢或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吳律師討論分析,以維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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