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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罪之要件與告訴期間

民眾詢問: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我的FB被人截圖轉po在對方FB,對方並在截圖上自行打上不雅字眼,也在多篇狀態po文辱罵「賤人、賤貨、雜種」等等字眼。這樣算侮辱嗎?那我想請問,因為po文日期是在去年,這樣還能提告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次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只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且僅任意謾罵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司法院院字第2179號解釋參照。
  3. 社群網站Facebook網頁之內容是否屬於「公然」,依個人對文章隱私權限設定而有所差異。台端Facebook頁面如遭對方截圖並加上穢語轉貼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且該文章發表後,有網友按讚及回應留言,是該訊息內容確實有遭人瀏覽,屬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又「賤人、賤貨、雜種」一詞依社會一般具有健全通念之人所為認知,係屬詈罵、侮蔑之言語,對台端在社會上之人格及地位,產生貶損之評價。是以,對方之行為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應屬無疑。惟按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所稱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台端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證實,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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