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生否認之訴

 

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JPG

【事實經過】

緣甲與乙於民國83年4月結婚,甲係於83年3月生下丙。

並向戶政機關登記為乙之婚生子女。

然丙於106年間聽聞其生父並非乙,而係丁,

故於106年與丁一同接受親子血緣鑑定,

鑑定結果丁為丙父親之機率為99.99%,

丙可否提起訴訟,確認乙與其親子關係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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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得謊報外勞行蹤不明以免觸法

過去曾有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
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
雇主如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
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
並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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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漏水,五年內賣家仍負修繕責任?

民眾詢問:

我於今年售出一公寓住宅,於4月28日透過仲介點交完成,

但在買賣簽約成交後五個月的8月27日被告知房間漏水

(之前婆婆自住時並不知道有漏水)。

在此五個月內經歷六月2次豪雨災害,

七至八月1次輕度颱風,2次中度颱風,皆未出現漏水,

所以是否能証明我並非故意隱暪漏水的意圖?

仲介告知我有售後房屋五年保固責任,是法律規定的。

我並非不願意負責此次漏水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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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給付扶養費

高齡70歲的張爸爸,因為身上沒有錢生活了,

可否逕自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要求其子女每人每月須給付3,000元的扶養費給他呢?

 

依照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以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之見解,

認為必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

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或其給付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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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勞保嗎?

小竑公司最近聘任一批新的員工,

其中一名員工提出預計下個月要出國旅遊,欲請3個月留職停薪;

另一名員工想請育嬰假自己帶剛滿1歲女兒,

試問上開兩名員工,是否於留職停薪期間能繼續加保?

 

勞工保險是在職保險,即有實際從事工作者,才能參加勞工保險

但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規定,

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卻例外可以繼續參加勞保只有以下原因:

1、應徵召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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