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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常識-給付扶養費

高齡70歲的張爸爸,因為身上沒有錢生活了,

可否逕自向法院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訟,

要求其子女每人每月須給付3,000元的扶養費給他呢?

 

依照民法第1120條前段規定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

以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簡抗字第50號民事裁定之見解,

認為必於當事人已協議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

而僅對扶養費給付金額之高低或其給付之方法,不能達成協議時,

始可逕向管轄法院聲請以家事非訟程序裁定之。

也就是說對於一定親屬間之扶養方法,

究採扶養義務人迎養扶養權利人,

或由扶養義務人給與一定金錢或生活資料予扶養權利人,

或依其他之扶養方法為之?

應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以切合實際上之需要,並維持親屬間之和諧;

若當事人就是否以扶養費之給付為扶養之方法不能協議者,

則仍應回歸依該條本文規定,由親屬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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