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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行為

1、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2、依行政院衛生署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看法,

所謂醫療行為指:

「凡是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

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

歸納上開釋示見解,醫療行為可區分為兩大類:

(一)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

所為診察、診斷及治療之行為。

(二)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

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之行為。

3、從而,實務上被認為屬醫療行為者,

例如醫療美容之除皺拉皮、抽脂或以雷射去除胎記、痣、刺青

或藥局人員應患者之需求為診斷,而交付藥品供其使用等。

至於點痣改運、刺青、紋身、穿耳洞等穿刺行為;

近視遠視之驗光配鏡、用視力檢查表篩檢視力等,均被認為非屬醫療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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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