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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約定薪資發放日期,勞工若自願離職何時可領薪資?

民眾詢問:

因身體狀況不適應新的工作,只工作了兩天就傳訊息通知公司離職,老闆有讀取。

聯繫了老闆何時方便前往領取這幾天的薪資,老闆始終沒有回覆,還把我封鎖。

今日收到其他單位通知,本月薪資下月才可拿到,

可是面試當時並未告知薪資發放日期,請問我要等到下個月才能領取薪資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

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

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勞動基準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486條定有明文。

 

二、據此,勞工工資發放之日期,應由雇主與勞工約定,

在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則上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

但若勞雇雙方原已約定給付期日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又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是以,工資為勞務之對價,本件中雇主如不願給付台端工資,

台端可逕向各縣市政府勞動檢查處提出檢舉,

若雇主之行為確有違法,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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