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公司遷廠而離職,屬於非自願離職嗎?是否可以請求資遣費?
民眾詢問:
公司因為廠房租約問題,需要遷廠,新舊廠相距30公里以上(需要上高速公路),
但公司並未與勞工商議是否同意變更工作場所,而是強迫勞工至新廠上班,
我已經去新廠上班約兩周,因為路途遙遠,並不想繼續上班,
公司只願意增加油資補助,請問我有權利爭取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
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
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二、次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故其變更亦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
如雇主確有調動勞工工工作必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
(二)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三)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四)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
(五)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意旨參照。
三、依勞動部105年11月3日新聞稿說明,
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選擇自行離職,
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費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等必要協助,未違反勞動契約,
衍生是否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
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
並不以雇主資遣勞工或違反勞動契約等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
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
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
因此,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
至於雇主是否應發給台端資遣費,
則應視其有無違反勞動契約
或對於台端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作不利之變更而為實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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