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制工作者之工作時間有上限嗎?
民眾詢問:
請教律師,我的業務工作是有底薪的,
且需至公司打卡上下班,所以有上下班的打卡紀錄,
公司上班時間為8點,但需跑業務到17點後才能回公司打報表,
每週二下班需留下來開會,每隔兩週晚上也有教育訓練,
我剛離職,公司回覆為業務是責任制故不給付加班費,
想請問是否可向勞工局申訴呢?可以要求加班費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
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
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
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中,台端是否屬《勞基法》所訂責任制工作者,
可參勞動部網站規範(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14530/19536/)。
又《勞基法》對於責任制工作者規範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
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之彈性,
非可使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及不另給予延時工資。
三、查該法第84條之1第2項特別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
換言之,必須把勞雇雙方對於適用責任制(特別排除適用勞基法有關規定)之約定
,透過「書面」記錄下來,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才符合《勞基法》責任制工作者要件。
是若勞資書面約定未經核備,則不符合適用責任制要件,該約定無效,
勞工應繼續適用原《勞基法》的工時規定。
而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並非沒有任何工時上限的限制,
勞動部與各地勞工局就不同職業責任制勞工訂有「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可茲審酌,
對於非法實施責任制的雇主,
勞工可向勞委會或各地勞工局提出申訴,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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