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勞工自請離職但未遵守離職預告期間之法律效果
民眾詢問:
我在早餐店擔任時薪人員,已工作滿3個月未滿1年,
口頭告知老闆只做到今天,老闆並未回覆是否同意我今天做完就可離職,
當初上班未簽任何契約,若我當天離職有無違法?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第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次按,民國76年7月7日內政部臺內勞字第513747號函釋釋明:
勞工未依上開規定預告雇主終止契約,係屬違約行為,事業單位得依民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三、是以,預告期間乃使勞雇間有一定之緩衝期,
以便尋找他職或另覓他人,同時可進行工作交接,
台端離職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非謂不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
惟雇主如能舉證因台端未預告離職而受有實際損害,其仍可依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台端賠償。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