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雇主要求提早到公司參加活動,應否列入工作時間?

民眾詢問:

公司每兩個月即要求一天員工需提前15分鐘至公司聽演講,

非公假不到者、遲到者一律扣考績,請問這合理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至於是否可因一月三次不參加而扣發全勤獎金,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

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

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

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6年11月5日台勞動字第5658號、

民國81年1月6日臺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參照。

 

二、據此,不論是開會或是教育訓練,

只要是「雇主要求參加、勞工無法選擇自由參加的工作」即應計算工時

本件中,公司規定「非公假不到者、遲到者一律扣考績」,

應認勞工如不出席,公司將對其作出不利益處分,具有強制勞工出席的意味,

是以,勞工提前15分鐘至公司聽演講的時間即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又工作時間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

公司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否則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LINE ID:ming77529

電 話:049-224-0498

地 址:南投縣南投市府南二路12號

arrow
arrow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