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要求提早到公司參加活動,應否列入工作時間?
民眾詢問:
公司每兩個月即要求一天員工需提前15分鐘至公司聽演講,
非公假不到者、遲到者一律扣考績,請問這合理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事業單位開早會,如要求勞工參加,此項時間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至於是否可因一月三次不參加而扣發全勤獎金,宜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明定於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之。」、
「雇主強制勞工參加與業務頗具關連性之教育訓練,
其訓練時間應計入工作時間。惟因訓練時間之勞務給付情況與一般工作時間不同,
其給與可由勞雇雙方另予議定。
又訓練時間與工作時間合計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
應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76年11月5日台勞動字第5658號、
民國81年1月6日臺勞動二字第33866號函釋參照。
二、據此,不論是開會或是教育訓練,
只要是「雇主要求參加、勞工無法選擇自由參加的工作」即應計算工時。
本件中,公司規定「非公假不到者、遲到者一律扣考績」,
應認勞工如不出席,公司將對其作出不利益處分,具有強制勞工出席的意味,
是以,勞工提前15分鐘至公司聽演講的時間即應列入工作時間計算。
又工作時間如逾勞動基準法所訂正常工時,
公司應依同法第24條規定計給勞工延長工時工資,
否則主管機關可對公司處以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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