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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就勞工任職未滿一定期間之賠償約定有無違法?

民眾詢問:

你好,目前工作一週,因本人有簽合約,

未做滿5天離職,扣薪1,000元,不知有違反勞基法嗎?民法有效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22條前段、第26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動契約經徵得勞工同意,

可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及違約賠償條款,但仍應符合誠信原則

若勞工未達約定服務年限離職係屬雇主經營風險所致,

或非可歸責勞工之事由者,自無違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4月8日勞資2字第0980125392號函釋參照。

 

三、據此,雇主與勞工就任職未滿一定期間之賠償約定,

需雇主具有以該約定保障其預期利益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始得為之,

例如出資培訓勞工,使該勞工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

才能約定適當服務年限。

雇主若片面訂立扣薪規定,將因違反《勞基法》第15條勞工離職自由、

《民法》強制禁止、片面加重他方當事人責任等規定而無效。

又現行《勞基法》對於未任職滿3個月之勞工並無離職預告期間規定

換言之,勞工不需事先預告即可離職,

就算勞動契約中有約定,然該約定非優於《勞基法》對勞工之保障,仍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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