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年薪,中途遭資遣之薪資計算
民眾詢問:
公司在合併時有簽留任徵詢書,其中提到端午/中秋/年終:共2個月,
且公司官網有寫到固定14個月年薪,
這樣中途被資遣是否應依比例計算年終?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
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者,係指符合「勞務對價性」而言,
所謂「經常性之給與」者,係指在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
判斷某項給付是否具「勞務對價性」及「給與經常性」,
應依一般社會之通常觀念為之,其給付名稱為何?尚非所問。
是以雇主依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之約定,
對勞工提供之勞務反覆應為之給與,
乃雇主在訂立勞動契約或制定工作規則或簽立團體協約前已經評量之勞動成本,
無論其名義為何?
如在制度上通常屬勞工提供勞務,並在時間上可經常性取得之對價(報酬),
即具工資之性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1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依據前述,工資屬「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
給付名目為何不會影響其工資的性質。本案中依留任徵詢書的約定內容可知,
該第13、14個月的給付(即公司所稱之端午、中秋、年終獎金)
是勞工工作之報酬(勞務對價性),
且是一般情形下經常可以領得之給付(經常性給與),應可認定為工資而非獎金。
四、據此,如果第13、14個月的工資,性質上是工資而非獎金,
則勞工當可依勞動契約及勞基法規定,請求雇主按期給付。
惟勞動契約中若有約定勞工必須受雇滿一定年限,
才取得領取該第13、14個月工資之權利,
則勞工得請求雇主按比例給付該第13、14個月之工資,始符公平原則。
倘雇主到期未為給付,勞工可依勞基法第27條之規定,
請求主管機關限期令其給付,亦得聲請勞資爭議調解,在調解時請求雇主給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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