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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提供出勤紀錄給員工查閱的義務嗎?

民眾詢問:

我是飲料店工讀生,上下班皆有打卡,

在離職後的發薪日,發現老闆給的薪水少於我實際上班時數工資,

向老闆反應我有紀錄工時,老闆卻不採納。

因此,我要求查閱我的打卡單,沒想到老闆卻說已經銷毀,

請問我該怎麼辦?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定有明文。

 

二、據此,雇主有置備台端出勤紀錄的義務,

而台端則有查閱出勤紀錄的權利。

若雇主拒絕提供台端查閱自己的出勤紀錄,

將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之規定,

主管機關可對其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台端可向工作所在縣市的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並提供相關證據,如:網路回報、通訊紀錄等,以維自身權益。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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