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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否拒絕員工事假之申請?

民眾詢問:

我想請7天事假,但部門主管不同意並威脅記曠職,

在此之前我努力工作,沒請過事假。

今年11月中我即將任職滿兩年,有10天特休,

但部門主管也不同意我預支。

請問部門主管可以不准許我請事假嗎?謝謝您。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工因婚、喪、疾病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及第7條規定

勞工因普通傷病或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

全年得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

係指勞工在事業單位該年度內,不論採曆年或會計年度,

因有上述情形時即可請假,其日數之多寡各該條文已有明定,

並無勞工於年度中途到職即按比例遞減核給請假日數之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9月8日台勞動字第0962號函釋參照。

 

三、綜上,

台端請假前應先了解公司經核備通過的工作規則中之請假程序,

親自以口頭或書面向公司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若台端確實依公司請假程序辦理,

且有正當事由親自處理之必要者,部門主管不得拒絕其事假之申請。

部門主管就台端請假有審核事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之權利,

但非因而可恣意拒絕台端請假。

是以,台端在一年內有請14天事假的權利,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部門主管如違反上開規定,台端可向勞動檢查機構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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