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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育雙(多)胞胎之受僱者,

其配偶縱未就業,是否可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依據勞動部107年2月12日勞動條4字第1070130162號函略以,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

「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16條及第20條之規定。

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該規定係因受僱者之配偶如未就業,

應可照顧其家屬,受僱者自毋須請假。

惟考量育兒父母恐無法單獨兼顧雙(多)胞胎子女之照顧責任,

爰規定受僱者如有正當理由,雇主仍得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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