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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可以作營業使用嗎?

民眾詢問:

隔壁鄰居將騎樓整個圍起來作為自己營業區域,

行人要走到騎樓外的人行道才能通過,

請問鄰居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要向哪裡投訴?投訴的話是否需要整個拆掉?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騎樓原則上是建物所有人在面臨馬路面依法預留之公開空間,

其所在之土地為私人土地,在建物登記上亦登記為建物之附屬部分,

所有權雖歸屬建物所有人,

政府基於增進公共利益必要,仍得依法合理限制

換言之,騎樓設置目的在提供公眾通行,

故即便是騎樓所有權人,仍應預留的空間供公眾通行使用。

 

二、本案隔壁鄰居若占用騎樓致影響行人通行,

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規定,

且屬於警察局管轄的業務,

台端可通知轄區派出所警方前來處理,

或是以書面、電話聯繫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進行交通檢舉,

至於是否需整個拆除,應視個案情節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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