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業務過失之賠償責任
民眾詢問:
我有一個朋友弟弟在公司開貨車上班,
每天從凌晨3點送到晚上9點,已經嚴重超時,
沒加勞健保、沒打卡、只領現金,
最近送貨撞到東西,公司說要扣薪水7萬來賠償,
請問可以投訴這間公司嗎?
貨車沒保保險不能出險?一定要員工自賠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26條、第30條第5項、
第32條第2項前段、第74條第1項規定: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
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二、次按,行政院68年12月8日臺勞字第12364號函釋意旨:
…… (2)受僱於僱用員工5人以上、
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
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
(3)受僱於僱用員工未滿5人公司、
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含有僱傭關係之寄行車司機),
如亦屬職業工會會員時,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
應以其所屬職業工會為投保單位,
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負擔保險費。
是以,依前述規定,
勞工如受僱於僱用勞工5人以上、公司行號之職業汽車司機,
雇主應為其投保勞工保險。
而全民健康保險部分,其係強制性之社會保險,
雇主需於勞工到職三日內辦理投保,若未辦理投保手續,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規定,
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
對公司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依《勞基法》規定,
工作日的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如勞工之工作時間係自凌晨3點至晚上9點,雇主恐違反法律規定,
勞工得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又公司負有汽車駕駛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勞工除得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外,
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
四、此外,送貨時撞到東西可否出險,
應視公司本身有無投保車體險或第三人責任險,
惟該損害就算係因員工過失所致,
因工資是勞工勞動之對價,雇主不可預扣工資作為賠償費用,
建議勞工可與雇主協商,是否有因為工作過勞導致精神不濟、
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公司之情形(例如未定期保養維護車輛)可以主張,
減輕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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