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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預借薪資後曠職該如何處理?

民眾詢問:

員工在職時跟公司預借薪資(有本人簽名借支單),

之後無故曠職,也已寄發存證信函,卻遲遲未與公司連絡,

請問這樣有辦法提出民事訴訟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

「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二、次按「稱消費借貸者,

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

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

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定有明文。

 

三、是以,公司員工欲離職時,

應依《勞基法》所規定之預告期間提出離職預告,

員工未提出離職預告且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

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若公司能證明因員工之曠職而造成公司損失,

如:增派人手而多支出薪資成本等,

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而員工預借薪資未返還的部分,

亦可以民事訴訟之方式,提出預借薪資簽收單為證,

請求員工清償借款,以維公司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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