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底薪及勞健保且遲到扣薪是否觸法?
民眾詢問:
我們是通訊業公司,沒有底薪,業績的百分之六十當作薪水,
而且勞健保要員工自行出,請問是否觸法?
而且公司要求員工打卡上下班,
每個月如果遲到30分鐘,扣薪3000元,是否已經觸法?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台端所詢公司無底薪、未投保勞健保、遲到扣薪之行為是否違法,
應視契約屬性而認定,
勞雇關係或勞動契約,係以勞工所給付之勞務是否具有「從屬性」,
作為區別僱傭、承攬或委任契約之主要基準,
一般學理上認為,勞動契約當事人之勞工,
具有下列特徵:
(一)人格從屬性,即受雇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
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二)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三)經濟上從屬性,
即受雇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
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四)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
又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一般就勞動契約關係之成立,
均從寬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應成立。
二、本案公司要求員工上下班需打卡、若遲到半小時則扣薪3000元,
依上述勞動契約成立之特徵,公司對員工具有懲戒權,
員工與雇主間即具有人格從屬性,
應成立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動基準法》。
據此,若雇主違反基本工資之規定,無業績則無薪水,
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嫌。
至於未投保勞健保一事,
應視公司之受雇員工是否五人以上,且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符合上述二項條件,雇主即應為員工投保勞健保。
三、又關於懲戒部分,
司法實務認為雇主行使領導組織權而於工作規則制訂有關懲戒扣款之規定,
其裁量權除受勞動基準法第71條:
「工作規則,
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者,無效。」
之限制外,另應遵循權利濫用禁止原則、相當性原則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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