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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要閃離能否討回聘金 專家這樣說

 

有男網友po文稱自己散盡錢財結婚後,才5個月妻子就想離婚,因此想知道可否以妻子「悔婚」為由要女方退還訂婚時收下的聘金、金飾等。對此律師吳常銘指出,所謂悔婚是指男女雙方訂婚後、登記結婚前,一方突然不願結婚,但原po是在與妻子登記結婚後,妻子因雙方「關係惡化」想離婚,因此不能稱為悔婚。至於原po給女方的聘金、金飾等,是當時「歡喜甘願」做的事,況且女方不算悔婚,原po在法律上無法以悔婚為由要女方退還。雖然原po不能以悔婚名義要回聘金等,不過吳常銘表示,若未來雙方協議離婚,建議原po可嘗試開條件要對方退還,當作離婚條件之一。

另外,原po的妻子若訴請離婚,如果原po不想離,只要原po沒有外遇、家暴、拋妻棄子、犯罪等導致雙方離婚的「可歸責事由」,通常法院不會判准離婚。吳常銘並指出,如果原po堅持要提告討回聘金,也不是完全沒有成功機會,但前提是雙方離了婚,且原po必須舉證是女方的過失造成離婚且讓他受到聘金等「離婚損害」,可加上精神損失一併向女方求償。(丁牧群╱台北報導)

 

一般所謂悔婚可退還聘金,指的是已訂婚約的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違反婚約拒不結婚因婚約無法強迫履行,故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若當事人已依法結婚欲討回聘金者,應無該條文的適用。

 

※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79-1 條(贈與物之返還)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老婆要閃離能否討回聘金 專家這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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