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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酒測之後果

1、自民國102年起,我國酒駕罰款上限已從6萬元提高為9萬元

另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亦新增「落跑條款」,

拒絕酒測者直接比照酒駕最高罰款開罰9萬元

並將吊扣車輛並吊銷駕照3年,另強制上4小時安全講習課程。

2、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5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1項測試之檢定者,

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

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2規定:

汽車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依本條例第35條第4項製單舉發。

二、有肇事者,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3、所以說,如果是肇事者,警察機關是可以直接依前開規定強制移送抽血

縱未肇事,如駕駛人有其他相關客觀情事可認為是公共危險罪之準現行犯者

(ex駕駛人帶有濃烈酒氣、車行不穩、語無倫次、口齒不清或其他異常行為等情狀),

警方仍可能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實施逮捕程序帶回警局,

以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方式強制抽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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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常銘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