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是否屬工資而應列入加班費計算?
民眾詢問:
我在公司已經待了5年,幾乎每天工作12小時,底薪14,700元,
其餘都是靠業績跟其他名目的補貼跟獎金,一個月大約可以領到5萬左右,
但是我的加班費是用底薪14,700元下去做計算,這是否違反勞基法?
總公司位於台北大安區,是不是要到該地區的法院提出訴訟呢?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三、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
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給付是否屬工資,應依一般社會通常之觀念,
視該給付是否具有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作為判斷之標準,
給付名稱則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參照。
三、據此,公司發給台端的獎金或補貼若為勞務之經常性給予,
係屬勞基法工資範疇,
公司將台端之加班費逕以底薪14,700元計算,已違反勞基法。
建議台端可蒐集薪資單、出勤紀錄等資料作為證據,以維權益。
四、至於法院管轄的部份,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為謀訴訟上便利,
現行判例從寬認定分公司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有當事人能力。
因此,台端可向工作地(分公司)所在地區之法院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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