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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可以作營業使用嗎?

民眾詢問:

隔壁鄰居將騎樓整個圍起來作為自己營業區域,

行人要走到騎樓外的人行道才能通過,

請問鄰居這樣的行為違法嗎?

要向哪裡投訴?投訴的話是否需要整個拆掉?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3款規定: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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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七天鑑賞期

民眾詢問:

你好,我在蝦皮購物因為收到商品和圖片顏色不同,購買期間還在消保法的七天鑑賞期,賣家說無法給予辦理退換貨,他們認為網路購物本來就會有些許色差,但這鞋子不是色差,而是完全顏色不同!我給負評,賣家要求我改評價否則會對我提告,請問這部份是合理的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1. 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2. 次按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法字第0990005898號函釋意旨:企業經營者以網際網路所為之買賣,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0款規定為郵購買賣;而郵購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有收受商品後7日內無條件退貨解約以及無需負擔任何費用之權利。
  3. 對方的要求顯不合理,因台端未親至實體店面選購無法事先接觸商品,依上開函釋說明,台端本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享有7日之鑑賞期。建議台端可先循蝦皮購物的內部退貨/退款途徑辦理,或直接以相關照片及對話紀錄向消費者保護會進行申訴,以解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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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公務員違法監聽請求國家賠償

1、民國102年9月爆發國會監聽疑雲後,除引發政治效應,

更促成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於103年1月之大幅度修法,

以嚴密確保被監聽人之通訊自由與隱私。

2、人民遭受偵查機關不法監聽時,

按通保法第19條、20條、第22條規定,

公務員或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

執行職務時違反通保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他人通訊或洩漏、

提供、使用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有關損害賠償之總額部分,按其監察通訊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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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醫療行為

1、按醫師法第28條規定,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

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

2、依行政院衛生署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看法,

所謂醫療行為指:

「凡是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或保健目的,

所為之診治或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而以治療目的所為之處分或用藥等行為全部或一部之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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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交通違規之期限

1、近年來因照相手機及行車紀錄器興起,

民眾自行檢舉交通違規之風氣盛行,但也導致許多糾紛,

如有人因同一違規事件遭多次拍照檢舉,

於3個月期限(舊法)屆至時才接到20多張罰單,質疑政府搶錢。

從而,

2014/8/16交通部已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規定修正,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

已逾七日之檢舉,將不予舉發。

2、另外,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亦一併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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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抽菸之罰則

1、所謂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

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

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而吸菸則是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2、按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3條規定: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孕婦亦不得吸菸。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

3、另外,違反第12條第1項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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