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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後對簿公堂 草農理事長控對手理事慶賀花圈寫千古

南投縣基層農會選舉被列為超級戰區的草屯鎮農會,

選前雙方捉對廝殺,

選後因慶賀花圈寫「千古」而對簿公堂,

草屯農會理事長陳文忠今〈14〉日中午至南投地檢署按鈴申告該會理事周明義蓄意恐嚇、公然侮蔑,

案由檢方受理中。

草屯鎮農會本屆會員代表及理事監改選,

因有「現任派」與「挑戰派」激烈角逐,

雙方呈現空前緊張的競選場面;

選舉之日,草屯警分局更是超「警」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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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桃園傅姓女子領有汽車駕照但沒有機車駕照,

她2014年騎白牌的普通重型機車與另一部機車相撞,

對方受傷倒地,傅女卻溜掉,

除了被依肇事逃逸罪判刑,

還遭桃園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6000元,並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傅女不服打行政訴訟,

認為自己是騎機車違規,憑什麼吊銷她的汽車駕照。

一審桃園地院認為傅女主張有理,判決將吊銷駕照的處分撤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上訴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逆轉改判傅女的汽車駕照應被吊銷,全案定讞。

一審判決認為,監理機關既然採行機車、汽車「兩照制」,

如果民眾同時持有機車駕照與汽車駕照,事情較單純,

也就是騎機車違規時,可吊銷機車照,

開汽車違規時,可吊銷汽車照,

但若只有機車照卻開車違規,或是只有汽車照卻騎機車違規,

實務上監理機關卻不顧「兩照制」原則,

視違規情節處罰吊銷民眾「非違規車種」的駕照,

可是民眾如果機車照、汽車照都沒有,

當他騎車或開車違規,卻不會被處罰吊照,

這跟傅女受到的差別待遇有「天壤之別」,

違反《憲法》保障的平等權。

一審認為,傅女既然騎機車違規,

就只能對她的機車駕照處罰,即使他沒有機車照,

也不能動到她的汽車照,

因此判決傅女的汽車駕照不應該吊銷。

交通事件裁決處提上訴,主張傅女有汽車駕照,並非「無照駕駛」,

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領有小型(汽)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的越級駕駛相關處罰規定,

吊銷她的汽車駕照,處置並無不當。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處確實是依現行法規吊銷傅女的汽車駕照,

此外,大法官曾針對酒駕拒絕酒測者,

能不能依交通法規吊銷他持有的汽、機車「各級駕照」,

於2012年作出釋字第699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為維護交通安全重大公益,

吊銷各級駕照的處罰不算侵害平等權或工作權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因此改判吊銷傅女汽車駕照有理。全案確定。

至於傅女觸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被判刑6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並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已定讞。


律師陳恆寬認為,

雖然民眾可能直覺認為騎機車違規,為什麼可以吊銷汽車駕照,

但二審依據大法官解釋意旨判決吊銷傅女汽車駕照,較符合法理。


律師吳常銘則認為

交通事件裁決所的處置有公平性的疑慮,

因為傅女被處罰3年內不得考領駕照,

但如果其他民眾什麼駕照都沒有,

駕駛交通工具違規被處罰後,

隔天大可以去考領駕照,兩者遭遇確實有別。

(丁牧群╱台北報導)

 

無照騎車又肇逃 法院:吊銷汽車駕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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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懷孕34周出血請病假 竟「被離職」

 

不具名讀者問:

我懷孕34周多時,有點小出血請病假,

當天下午老闆請我先生去公司,拿離職單要我簽名,

上面寫「本人因私事繁瑣深怕影響公司業務,故請求公司准於離職。」

另開了一個「離職補貼證明單」。

老闆跟我先生說不高興我沒有告知懷孕,

請問法律有規定一定要告知嗎?

我在公司都已經兩年多了,要怎麼申訴?
 

 

律師吳常銘答:

法律沒有規定勞工一懷孕就必須告知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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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要閃離能否討回聘金 專家這樣說

 

有男網友po文稱自己散盡錢財結婚後,才5個月妻子就想離婚,因此想知道可否以妻子「悔婚」為由要女方退還訂婚時收下的聘金、金飾等。對此律師吳常銘指出,所謂悔婚是指男女雙方訂婚後、登記結婚前,一方突然不願結婚,但原po是在與妻子登記結婚後,妻子因雙方「關係惡化」想離婚,因此不能稱為悔婚。至於原po給女方的聘金、金飾等,是當時「歡喜甘願」做的事,況且女方不算悔婚,原po在法律上無法以悔婚為由要女方退還。雖然原po不能以悔婚名義要回聘金等,不過吳常銘表示,若未來雙方協議離婚,建議原po可嘗試開條件要對方退還,當作離婚條件之一。

另外,原po的妻子若訴請離婚,如果原po不想離,只要原po沒有外遇、家暴、拋妻棄子、犯罪等導致雙方離婚的「可歸責事由」,通常法院不會判准離婚。吳常銘並指出,如果原po堅持要提告討回聘金,也不是完全沒有成功機會,但前提是雙方離了婚,且原po必須舉證是女方的過失造成離婚且讓他受到聘金等「離婚損害」,可加上精神損失一併向女方求償。(丁牧群╱台北報導)

 

一般所謂悔婚可退還聘金,指的是已訂婚約的雙方當事人中之一方違反婚約拒不結婚因婚約無法強迫履行,故得向對方請求返還贈與物,並請求損害賠償(包含慰撫金)。若當事人已依法結婚欲討回聘金者,應無該條文的適用。

 

※民法977條(解除婚約之賠償)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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