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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罪不罰過失
1、按刑法第12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
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2、次按刑法第354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令致不堪用,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言之,刑法的毀損罪,只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
3、實務上認為,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
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47年台非34例)。
毀棄、損壞乃就物體本身之物質性加以破壞,
致令不堪使用則是就功能性方面加以侵害,
而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使用只要有一就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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