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懷孕34周出血請病假 竟「被離職」
不具名讀者問:
我懷孕34周多時,有點小出血請病假,
當天下午老闆請我先生去公司,拿離職單要我簽名,
上面寫「本人因私事繁瑣深怕影響公司業務,故請求公司准於離職。」
另開了一個「離職補貼證明單」。
老闆跟我先生說不高興我沒有告知懷孕,
請問法律有規定一定要告知嗎?
我在公司都已經兩年多了,要怎麼申訴?
律師吳常銘答:
法律沒有規定勞工一懷孕就必須告知僱主,
如果老闆單純因為讀者懷孕而軟硬兼施要求主動離職,
不但違反《勞基法》,也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因此可以不簽老闆拿來的
「本人因私事繁瑣深怕影響公司業務,故請求公司准於離職」等文件。
如果老闆硬要解聘,
建議讀者先蒐證,蒐集老闆或主管針對懷孕之事,
要求妳走路的通話或簡訊、LINE等相關記錄,
或是公司先前就有逼迫其他懷孕女員工離職的不良紀錄,
先向勞工局申訴,勞工局會安排協調,
若最後協調破局,讀者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民事訴訟,
要求公司讓妳回復原職並補償期間沒有支付的薪資。
此外,相關訴訟進行時,
實務上常見資方不承認因為勞工懷孕而逼迫離職,
反而舉出勞工無故曠職、工作不力等事證,
目的是將解聘合理化,
因此勞工在打官司時,
也要留意資方可能會用這些手段取得把柄。(丁牧群/採訪整理)
她懷孕34周出血請病假 竟「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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